(一)證券經紀人任職條件
1.通過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
2.具備從事證券基金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掌握證券基金業務相關的專業知識;
3.具備高中以上或等同學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人際關系及溝通技巧,具有一定的客戶資源,有獨立工作能力;
5.不存在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情形,不存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6.最近三年未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未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執行期已經屆滿;
7.最近五年未被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或者被基金業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8.不屬于禁止兼職證券經紀人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私募基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投資決策機構成員,從事與證券經紀人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業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規定的禁止在公司兼職的其他人員;
9.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同公司文化和理念;
10.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行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經紀人授權業務范圍
1.清晰、準確、客觀地向客戶介紹證券市場和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的政策法規、基礎知識、業務流程,幫助客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
2.向客戶介紹公司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幫助客戶盡快掌握證券投資基本技能;
3.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提示客戶不要超越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4.切實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工作,使投資者充分理解“買者自負”原則,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防范意識;
5.根據客戶的風險等級及投資目標,如實向客戶傳遞由公司統一提供的、與客戶可承受的風險等級相匹配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不夸大、歪曲、隱瞞、遺漏有關內容;
6.根據客戶的風險等級及投資目標,如實向客戶傳遞由公司統一提供的、與客戶可承受的風險等級相匹配的證券類金融產品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7.接受公司及所在分支機構日常管理;
8.參加公司及分支機構組織的各類培訓;
9.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