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2.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3.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檢查監理人員工作。
4.組織召開監理例會或協助組織召開全過程工程咨詢例會。
5.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6.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7.審查開復工報審表,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8.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9.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10.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11.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12.組織驗收分部工程,組織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13.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14.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5.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組織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16.參與編制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規劃及總進度計劃。
17.負責組織建立原材料進場驗收、見證取樣、安全文明、各類驗收等管理臺賬。
任職條件:
1.具有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一級建造師任意一項注冊資格;
2.具有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3.具有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工作經驗并勝任擬任職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