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職資格
1、性別要求:不限
2、年齡要求:35周歲以內,特別優秀的可放寬要求。
3、學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
4、專業要求:經濟學、法學、管理學、理學、工學等相關專業,特別優秀的可放寬要求。
5、經驗要求:
(1)最近5年未從事過沖突業務(“沖突類業務”指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信貸信息中介、眾籌、場外配資、民間融資、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的業務);
(2)具有5年以上股權投資管理或者相關產業管理等工作經驗,相關經驗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及相關資產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自有資金股權投資、發行保薦等相關業務,并擔任基金經理、投資經理、信托經理、保薦代表人等以上職務,或者擔任前述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經驗;
②在地市級以上政府及其授權機構控制的企業、上市公司從事股權投資管理相關工作并擔任投資負責人,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經驗;
③在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從事股權投資并擔任基金經理以上職務,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其任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運作正常、合規穩健,任職期間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④在受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資產管理機構從事股權投資等相關業務,其任職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具備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
⑤在運作良好、合規穩健并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企業擔任股權投資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經驗,或者在具備一定技術門檻的大中型企業擔任相關專業技術職務,或者是科研院校相關領域的專家教授、研究人員。
(3)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資管理業績:
【項目數量】2-3個投資項目。
【項目時間】離提交登記之日不超過10年,一般以投資協議簽署時間/投資款支付時間為準。
【投資金額】單個投資項目3000萬以上或者多個項目累計3000萬以上。
【項目要求】
①直接投資要求:投資項目為直接投資。
②主導作用要求:需在投資項目中起主導作用。
*如何證明主導作用(需盡可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a.直接證明文件:投決文件、盡調報告、投資建議書、立項報告、回訪紀要、參與股東會、委派監事、董事的文件等文件,前述文件需要有業績提供人員的簽名或具名,并有提供業績的單位的蓋章。
b.間接證明文件:郵件截圖、聊天記錄、股權協議、工商確權資料等。
③投資決策要求:協會重投資決策環節輕投后管理,只有投后管理的項目不能單獨采用。
④募投管退全流程參與要求:至少要有一個項目體現投資負責人參與項目募投管退的全流程。
⑤項目退出要求:至少有一個退出項目,退出的方式包括上市、回購、下一輪轉讓、并購等。其中,上市退出項目佳,新三板轉板上市退出的,也可作為退出項目。
【協會不予認可的投資項目】
①間接投資項目;
②股權FOF基金投資;
③個人投資參股項目;
④投資時標的已在新三板掛牌、已在北交所上市的項目。
⑤投向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行業的股權投資、投向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行業的股權投資、作為投資者參與的項目投資等其他無法體現投資管理能力或者不屬于股權投資的相關項目經驗。
6、其他要求:
(1)具有基金從業資格證;
(2)不存在以下情形——犯有經濟罪、近3年因重大違規被行政處罰、近3年被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且情節嚴重、近5年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因經營不善破產的企業擔任法代/董監高、近3年在被協會自律注銷的機構擔任高管、近5年因違法被持牌金融機構開除、近5年因違法被吊銷執業資格證書(包括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投資咨詢機構)、近5年因違法被開除公職、近3年在重大違規企業任職并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有大額負債到期未清償。
(3)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中對于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要求。
二、崗位職責
1、組織實施公司總體戰略和經營計劃,完成公司年度經營目標。
2、建立健全公司的管理體系和組織架構,建設高效的組織和團隊。
3、統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及中基協備案工作。
4、制定公司投資策略,拓展股權投資項目。
5、組織開展擬投資項目的盡職調查,通過資料收集、行業研究、現場訪談、財務模型構建、估值分析及投資回報預測、上下游調查、專家咨詢等,判斷項目投資可行性和風險。
6、主導項目商業談判,制定談判策略和方式方法,與對方確定投資并購條件和條款,簽署投資意向書和投資協議。
7、對投后的項目進行管理與服務,對項目發展規劃進行監督和輔助,防范項目風險,設計并實施項目退出方案。